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哈爾濱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哈爾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和哈爾濱市城市總體規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哈爾濱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各項建設工程。臨時工程、個人建房按有關規定執行;在保護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區的保護地帶以及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內的建筑物,按照《哈爾濱市保護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區管理辦法》控制。
第三條 編制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符合本規定。
第二章 建筑物退讓
第二章 建筑物退讓
第四條 沿基底邊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兩側以及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的建筑物,其退讓距離除必須符合《哈爾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規定。
第五條 建筑基底邊界不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電力線兩側的建筑物,其離建筑基底邊界的距離應按以下規定控制。
(一)各類建筑的離界距離,按下表規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數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離。


注:3層以下為低層建筑(含3層),住宅:4層---9層建筑為多層(含9層),10層以為高層建筑,公建:24米及24米以上為高層建筑。
(二)界外是已改造建筑的,可按建筑日照和消防間距控制,但各類建筑的最小離界距離不得小于第(一)項建筑的最小距離。
(三)界外是公共綠地的,各類建筑的最小離界距離按第(一)項非居住建筑的離界距離控制。
(四)地下建筑物的離界距離,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離)的0.5倍,且其最小值為3米。
(五)如果按(一)項規定退讓確有困難,或者相鄰基底歷史上遺留有退界不足的建筑,或者相鄰兩基底愿意統一規劃,允許某一方減少退界距離時,必須簽訂有關協議,并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可以減少退讓或不作退讓。
第六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無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建筑,其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不得小于3米。其中,單純住宅項目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不得小于2米。
第七條 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建筑,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不得小于6米,并應留出臨時停車或回車的場地。
第八條 高層建筑(含裙房)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應按下列規定控制: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60米的,不得小于5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8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第九條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多、低層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層建筑不得小于8米。
第十條 不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建筑突出物:建筑物的臺階、平臺、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礎,除基地內連接城市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線均不得突出道路紅線。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建筑突出物:在人行道地面上空,2米以上允許突出窗扇、窗罩,其突出寬度不應大于0.4米;2.5米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突出寬度不應大于人行道寬度減1米,并不大于3米;3.5米以上允許突出陽臺、突形封窗、雨篷、挑檐,突出不應大于1米;5米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寬度不應大于人行道寬度減1米,并不應大于3米。在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2.5米以上允許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寬度不應大于0.4米;5米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寬度不應大于1米。在規定的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內,不得設置任何建筑物,但經規劃部門批準,可設置臺階、踏步,其伸出外墻的總長度,不得大于退讓距離的 1/2;雨篷、陽臺、招牌、燈飾等可外挑,但其離室外地面的凈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十一條 沿穿越村鎮、城鎮的公路兩側興建建筑工程,可按村鎮、城鎮規劃進行管理,但
建筑物后退公路規劃紅線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在村鎮、城鎮范圍之外的公路規劃紅線兩側應劃定隔離帶,隔離帶寬度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快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兩側各50米;
(二)三級公路,兩側各20米;
(三)四級公路,兩側各10米;
(四)沿環城防護林帶公路,應符合《哈爾濱市環城防護林帶管理條例》的規定。公路規劃紅線的隔離帶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種或綠化造林;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也可開挖溝渠、埋設管道、架設桿線、開辟服務性車道等。
第十二條 沿河道規劃保護線兩側新建建筑物,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馬家溝、何家溝、信義溝兩側的建筑工程與規劃迎水面河堤肩的距離不得小于50米,其中馬家溝任家橋至大有坊街之間的地段按此規定控制確有困難的,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可適當縮小,但不得小于30米。
(二)阿什河兩側的建筑工程距規劃迎水面河堤肩的距離不得小于100米。
第十三條 沿鐵路兩側新建建筑工程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鐵路正線兩側的建筑工程與鐵軌外緣距離不得小于30米。
(二)鐵路專用線兩側的建筑工程與鐵軌外緣距離不得小于15米。
第十四條 在電力線保護區范圍內不得新、改、擴建建筑物。電力線保護區的范圍規定如下:架空電力線保護區是指導線邊線向外兩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各級電壓的架空電力線路其每邊向外側延伸的距離為:
10千伏3~5米
66千伏15米
220千伏25米
第十五條 舊區內,承擔打通城市道路動遷任務的開發項目,如動遷比較高,對執行本規定第六條和第八條確有困難的,退讓距離可以適當減小,但不得小于本規定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十六條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須符合《哈爾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消防、衛生、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十七條 在有凈空高度限制的飛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周圍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的相關技術規定。
第十八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和保護建筑、街坊、街道和保護地區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哈爾濱市保護建筑街坊街道和保護地區管理辦法》和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并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應先編制城市設計或建筑設計方案,進行視線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護措施,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核定。視線分析方法參見附圖。
第十九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過道路規劃紅線寬度(W)加建筑后退距離的 2 倍(2S)之和的 1 倍,即:H ≤W+2S
(二)沿路高層組合建筑的控制高度,按下式控制:
A ≤L(W+2S)
式中:A 是沿路高層組合建筑以 1:1(即 45 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總面積
L 是建筑基地沿道路規劃紅線的長度
W 是道路規劃紅線寬度
S 是建筑后退規劃紅線的距離
計算方法參見附圖
第二十條 建筑物臨接兩條以上道路的,可按較寬的道路規劃紅線計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臨接或其面前道路臨接廣場、河流、電力線路保護區的,按二分之一寬度計為道路規劃紅線寬度。
第二十一條 城市行政、金融中心區的特殊區段,建筑高度可以適當突破,但需經《哈爾濱市城市規劃與建筑藝術專家委員會》論證通過該地段的控詳規劃設計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
哈爾濱市規劃局
二 00 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筑退讓控制表

建筑退讓控制續表

臨河道、鐵路建筑退讓控制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