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前 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5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4]189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用地與建筑;5.配套設施;6.道路;7.居住環境。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1.適用范圍從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擴展至城市規劃的編制以及城市居住區的規劃設計。2.調整居住區分級控制方式與規模,統籌、整合、細化了居住區用地與建筑相關控制指標;優化了配套設施和公共綠地的控制指標和設置規定。3.與現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建設標準進行對接與協調;刪除了工程管線綜合及豎向設計的有關技術內容;簡化了術語概念。
本標準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車公莊西路5號,郵政編碼:100044)
本標準主編單位: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本標準參編單位: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同濟大學 清華大學 中國中建設計集團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朱子瑜 鹿勤 蔣朝暉 付冬楠 魏維 劉燕輝 陳振羽 謝穎 于一凡 薛峰 陳一峰 顧宗培 魏鋼 劉超 王英 詹柏楠 張全 任希巖 薛忠燕 王力 趙希 袁璐 郭韜 張帆 李茜
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王靜霞 毛其智 戴月 顧均 石楠 劉奇志 袁錦富 彭瑤玲 周勁 李清 張播
1總 則
1 總則
1.0.1 為確保居住生活環境宜居適度,科學合理、經濟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間,保障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質量,規范城市居住區的規劃、建設與管理,制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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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條是制定本標準的目的和意義。
我國城市居住區(小區)的實踐始于20世紀50年代后期,1964年原國家經委和1980年原國家建委,先后頒布有關城市規劃的文件,對城市居住區規劃的部分定額指標作了規定。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以下簡稱93版《規范》)是我國頒布實施最早,也是使用普及率最高的城市規劃標準之一;是在吸取國外經驗、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已建城市居住區規劃與建設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為規范我國城市居住區的規劃建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2000年,伴隨著我國住房體制改革的深化,為適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以及住宅市場化變革,對93版《規范》進行了局部修訂,形成了2002年版《規范》。2013年,為配合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請組織開展城市排水相關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函》(建標標函2013[46]號)要求,2002年版《規范》針對低影響開發再次進行了局部修訂,主要對地下空間使用、綠地與綠化、道路、豎向等技術內容進行了局部增補和修改,形成了2016年版《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目前,93版《規范》的主體內容已使用十余年,這些年正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升的重要歷史時期。面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巨大變化,包括政府職能轉變以及住房體制改革;城市人口劇增,大城市交通擁堵、公共服務供需不平衡、人口老齡化等城市問題凸顯;以及城市居住區開發模式、建設類型與建設模式更加多元化、建筑設計與生活需求更加多樣化等諸多變化與問題,《規范》已不能完全適應現階段城市居住區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需要,面臨挑戰。
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新時代的發展理念和發展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綠色發展,提高《規范》的政策性、導向型、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居民的居住生活環境符合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提出的“按照促進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的總體要求,形成生產、生活、生態空間的合理結構”要求,科學合理、經濟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有效規范城市居住區規劃建設管理行為,促進城市居住區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的要求,由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對《規范》進行修訂。
為落實國家標準化改革的統一部署,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于統一變更工程建設標準特征名的通知》([2017]140號)要求,實現在標準規范名稱上可直接區分“強制、推薦”屬性的目標,即全文強制的為“規范”,其他均為“標準”,本次修訂將《規范》更名為《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規劃的編制以及城市居住區的規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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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條明確了本標準的適用范圍。
本標準是城市總體規劃選擇居住用地、控制開發強度、預測居住人口規模、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合理布局居住生活空間的依據;是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城市居住區建筑容量和人口規模,配置各項配套設施及公共綠地,有效管控居住用地建設的依據;是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包括修建性詳細規劃以及住宅建設項目規劃與設計)合理組織建筑空間、道路交通,設置配套設施,設計綠地等公共空間,保障居住生活環境安全、宜居的依據。
1.0.3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應遵循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營造安全、衛生、方便、舒適、美麗、和諧以及多樣化的居住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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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條明確了城市居住區規劃建設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城市居住區規劃建設應以營造宜人的居住生活環境為中心,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的“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和“推動發展更加開放便捷、尺度適宜、配套完善、鄰里和諧的生活街區”。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和空間,堅持低影響開發的建設模式;并應滿足居民合理的生活需求,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務,創造綠色出行的生活條件。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提出營造安全、衛生、方便、舒適、美麗、和諧及多樣化的居住環境。
1.0.4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 語
2 術語
2.0.1 城市居住區 urban residential area
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對集中布局的地區,簡稱居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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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本條明確了“城市居住區”的概念。
“居住區”是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對集中的地區,與原《規范》術語“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的概念基本一致。居住區依據其居住人口規模主要可分為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和居住街坊四級。
2.0.2 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 15-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十五分鐘可滿足其物質與生活文化需求為原則劃分的居住區范圍;一般由城市干路或用地邊界線所圍合、居住人口規模為50000人~100000人(約17000套~32000套住宅),配套設施完善的地區。
2.0.3 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 10-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十分鐘可滿足其基本物質與生活文化需求為原則劃分的居住區范圍;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邊界線所圍合、居住人口規模為15000人~25000人(約5000套~8000套住宅),配套設施齊全的地區。
2.0.4 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 5-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五分鐘可滿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為原則劃分的居住區范圍;一般由支路及以上級城市道路或用地邊界線所圍合,居住人口規模為5000人~12000人(約1500套~4000套住宅),配建社區服務設施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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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 明確了各級“生活圈居住區”的含義。
“生活圈”是根據城市居民的出行能力、設施需求頻率及其服務半徑、服務水平的不同,劃分出的不同的居民日常生活空間,并據此進行公共服務、公共資源(包括公共綠地等)的配置。“生活圈”通常不是一個具有明確空間邊界的概念,圈內的用地功能是混合的,里面包括與居住功能并不直接相關的其他城市功能。但“生活圈居住區”是指一定空間范圍內,由城市道路或用地邊界線所圍合,住宅建筑相對集中的居住功能區域;通常根據居住人口規模、行政管理分區等情況可以劃定明確的居住空間邊界,界內與居住功能不直接相關或是服務范圍遠大于本居住區的各類設施用地不計入居住區用地。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的用地面積規模約為130h㎡~200h㎡,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的用地面積規模約為32h㎡~50h㎡,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的用地面積規模約為8h㎡~18h㎡。采用“生活圈居住區”的概念,既有利于落實或對接國家有關基本公共服務到基層的政策、措施及設施項目的建設,也可以用來評估舊區各項居住區配套設施及公共綠地的配套情況,如校核其服務半徑或覆蓋情況,并作為舊區改建時“填缺補漏”、逐步完善的依據,北京市對老城區的規劃管理就實行了“查漏補缺、先批設施、后批住宅”的管控原則。
2.0.5 居住街坊 neighborhood block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邊界線圍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單元;居住人口規模在1000人~3000人(約300套~1000套住宅,用地面積2h㎡~4h㎡),并配建有便民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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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本條明確了“居住街坊”的概念。
“居住街坊”尺度為150m~250m,相當于原《規范》的居住組團規模;由城市道路或用地邊界線所圍合,用地規模約2h㎡~4h㎡,是居住的基本生活單元。圍合居住街坊的道路皆應為城市道路,開放支路網系統,不可封閉管理。這也是“小街區、密路網”發展要求的具體體現。
2.0.6 居住區用地 residential area landuse
城市居住區的住宅用地、配套設施用地、公共綠地以及城市道路用地的總稱。
2.0.7 公共綠地 public green landuse
為居住區配套建設、可供居民游憩或開展體育活動的公園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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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本條明確了“公共綠地”的概念。
公共綠地是為各級生活圈居住區配建的公園綠地及街頭小廣場。對應城市用地分類G類用地(綠地與廣場用地)中的公園綠地(G1)及廣場用地(G3),不包括城市級的大型公園綠地及廣場用地,也不包括居住街坊內的綠地。
2.0.8 住宅建筑平均層數 average storey number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一定用地范圍內,住宅建筑總面積與住宅建筑基底總面積的比值所得的層數。
2.0.9 配套設施 neighborhood facility
對應居住區分級配套規劃建設,并與居住人口規模或住宅建筑面積規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務設施;主要包括基層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設施、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場站及社區服務設施、便民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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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本條明確了“配套設施”的含義。
與居住區的分級相對應,各級生活圈和居住街坊配套建設的生活服務設施的總稱為配套設施。其中包括城市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A)、商業服務業設施(B)、市政公用設施(U)、交通場站(S4),也包括居住用地內的服務設施(服務五分鐘生活圈范圍、用地性質為居住用地的社區服務設施,以及服務居住街坊的、用地性質為住宅用地的便民服務設施)。
2.0.10 社區服務設施 5-min neighborhood facility
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內,對應居住人口規模配套建設的生活服務設施,主要包括托幼、社區服務及文體活動、衛生服務、養老助殘、商業服務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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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本條明確了“社區服務設施”的含義。
根據調研數據統計,我國大多數社區的常住人口規模為5000人~12000人(約1000戶~3000戶),因此本標準將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的配套設施作為社區服務設施,與基層社區管理進行對接,有利于社區服務設施的落實并實施管理。但在實際應用中,每個城市對社區規模的劃分可能各不相同,城市可結合本市的社區管理規劃對接社區服務層級。總之,為居民配建相應的生活服務設施才是居住區分級的根本目的。
2.0.11 便民服務設施 neighborhood block facility
居住街坊內住宅建筑配套建設的基本生活服務設施,主要包括物業管理、便利店、活動場地、生活垃圾收集點、停車場(庫)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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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本條明確了“便民服務設施”的含義。
居住街坊用地規模為2h㎡~4h㎡,是居住著1000人~3000人的基本生活單元,因此也應配備最基本的生活服務設施,該類設施主要服務于本街坊居民,其用地類別為住宅用地(R11、R21、R31);一般應根據居住人口規模、住宅建筑面積規模或住宅套數按一定比例配建。
3基本規定
3 基本規定
3.0.1 居住區規劃設計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基本原則,遵循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建筑方針,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
2 應符合所在地氣候特點與環境條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文化習俗;
3 應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約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設、綜合開發的原則;
4 應為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的生活和社會活動提供便利的條件和場所;
5 應延續城市的歷史文脈、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并與傳統風貌協調;
6 應采用低影響開發的建設方式,并應采取有效措施促進雨水的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與自然凈化;
7 應符合城市設計對公共空間、建筑群體、園林景觀、市政等環境設施的有關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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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本條明確了居住區規劃建設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在總體要求中提出:貫徹“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建筑方針,著力轉變城市發展方式,著力塑造城市特色風貌,著力提升城市環境質量。并針對強化城市規劃工作明確提出:“創新規劃理念,改進規劃方法,把以人為本、尊重自然、傳承歷史、綠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規劃全過程”。
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居住區的規劃設計及相關建設行為,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并應遵循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控制要求。
2 居住區規劃建設是在一定的規劃用地范圍內進行,對其各種規劃要素的考慮和確定,如建筑布局、住宅間距、日照標準、人口和建筑密度、道路、配套設施和居住環境等,均與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建筑氣候區劃、現狀用地條件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地方特色、文化習俗等密切相關。在規劃設計中應充分考慮、利用和強化已有特點和條件,為整體提高居住區規劃建設水平創造條件。
3 居住區規劃建設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提出的“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的原則。
4 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根據民政部《2016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截至2016年底,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已達23086萬人,占總人口的16.7%,其中65歲以上人口15003萬人,占總人口的10.8%;據中國市長協會《中國城市發展報告(2015)》預測,至2050年,老年人口將達到總人口的34.1%。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我國0歲~14歲人口為22245萬人,占總人口的16.6%;殘疾人口為8502萬,其中肢體傷殘者占有相當的比例。為老年人兒童、殘疾人提供活動場地及相應的服務設施和方便、安全的居住生活條件等無障礙的出行環境,使老年人能安度晚年、兒童快樂成長、殘疾人能享受國家、社會給予的生活保障,營造全齡友好的生活居住環境是居住區規劃建設不容忽略的重要問題。如居住區內的綠地宜引導服務居民,尤其是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康復花園建設。康復花園一般利用植物栽培和園藝操作活動,例如栽培活動、植物陪伴、感受植物、采收成果等對來訪者實現保健養生的作用。
5 在舊區進行居住區規劃建設,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遵守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原則并與傳統風貌相協調。
6 為提升城市在適應環境變化和應對自然災害等方面的能力,提升城市生態系統功能和減少城市洪澇災害的發生,居住區規劃應充分結合自然條件、現狀地形地貌及河湖水域進行建筑布局,充分落實海綿城市有關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等建設要求,采用滲、滯、蓄、凈、用、排等措施,更多地利用自然的力量控制雨水徑流,同時有效控制面源污染。
7 居住用地是城市建設用地中占比最大的用地類型,因此住宅建筑是對城市風貌影響較大的建筑類型。居住區規劃建設應符合所在地城市設計的要求,塑造特色、優化形態、集約用地。沒有城市設計指引的建設項目應運用城市設計的方法,研究并有效控制居住區的公共空間系統、綠地景觀系統以及建筑高度、體量、風格、色彩等,創造宜居生活空間、提升城市環境質量。
3.0.2居住區應選擇在安全、適宜居住的地段進行建設,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災害威脅的地段進行建設;
2 與危險化學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險源的距離,必須滿足有關安全規定;
3 存在噪聲污染、光污染的地段,應采取相應的降低噪聲和光污染的防護措施;
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無害化處理,并應達到居住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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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明確了居住區規劃選址必須遵守的安全性原則。
居住區是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的場所,其選址的安全性、適宜性規定是居民安居生活的基本保障。
1 山洪災害和滑坡、泥石流災害是我國自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的重要災種,發生頻率十分頻繁,每年都會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居住區應避開有上述自然災害威脅的地段進行建設。
2 危險化學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險源是城市的重要危險源,一旦發生事故,影響范圍廣、居民受災程度嚴重。因此居住區與周圍的危險化學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險源,必須保持一定的距離并符合國家對該類危險源安全距離的有關規定,可設置綠化隔離帶確保居民安全。
3 噪聲和光污染會對人的聽覺系統、視覺系統和身體健康產生不良影響,降低居民的居住舒適度。臨近交通干線或其他已知固定設備產生的噪聲超標、公共活動場所某些時段產生的噪聲、建筑玻璃幕墻日間產生的強反射光或夜景照明對住宅產生的強光,都可能影響居民休息、干擾居民正常生活。因此,建筑的規劃布局應采取相應的措施加以防護或隔離,降低噪聲和光污染對居民產生的不利影響。如盡可能將商業、停車樓等對噪聲和光污染不敏感的建筑鄰靠噪聲源、遮擋光污染,可采用設置土坡綠化、種植大型喬木等隔離措施,降低噪聲和光污染對住宅建筑的不利影響。
4 依據環境保護部《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要求,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建設用地上規劃建設居住區時,如原二類以上工業用地改變為居住用地時,需對該建設用地的土壤污染情況進行環境質量評價,土壤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確定為污染地段的,必須有針對性地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無害化治理和修復,在符合居住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規劃建設居住區。未經治理或者治理后檢測不符合相關標準的,不得用于建設居住區。
3.0.3 居住區規劃設計應統籌考慮居民的應急避難場所和疏散通道,并應符合國家有關應急防災的安全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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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本條是居住區規劃布局應兼顧的安全性要求。
應急避難場所和疏散通道是城市綜合防災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應對災害保障居民人身安全的必要設施。居住區規劃布局應統籌其道路、公共綠地、中小學校、體育場館、住宅建筑以及配套設施等公共空間的布局,滿足居民應急避難和就近疏散的安全管控要求。在突發災害時,承擔疏散通道或救援通道的居住區道路應能夠滿足居民安全疏散以及運送救援物資等要求,并設置相應的引導標識。
3.0.4 居住區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離內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可分為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及居住街坊四級,其分級控制規模應符合表3.0.4的規定。
表3.0.4 居住區分級控制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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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本條是居住區分級控制規模的劃分規定。
居住區分級是便于配套設施和配建公共綠地,落實國家有關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發展要求,滿足居民的基本物質與文化生活需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了“健全公共服務設施。堅持共享發展理念,使人民群眾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獲得感。合理確定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標準,加強社區服務場所建設,形成以社區級設施為基礎,市、區級設施銜接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網絡體系。配套建設中小學、幼兒園、超市、菜市場,以及社區養老、醫療衛生、文化服務等設施,大力推進無障礙設施建設,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本標準的修訂以居民能夠在步行范圍內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為基本劃分原則,對居住區分級控制規模進行了調整。主要考慮的因素是:
1 居住區分級以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步行可達為基礎,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居住街坊是居住區構成的基本單元;結合居民的出行規律,在步行5min、10min、15min可分別滿足其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因此形成了居住街坊及三個等級的生活圈居住區;根據步行出行規律,三個生活圈居住區可分別對應在300m、500m、1000m的空間范圍內,該空間范圍同時也是主要配套設施的服務半徑。據此,本標準將居住區劃分為居住街坊、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及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四個層級,綜合考慮土地開發強度的差異,四個層級對應的居住人口規模分別為1000人~3000人、5000人~12000人、15000人~25000人、50000人~100000人。
2 居住區分級兼顧配套設施的合理服務半徑及運行規模,以利于充分發揮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不同的開發建設強度,對應的居住人口規模會相差數倍。設施規模太小,可能造成配套設施運行不經濟;規模過大,又會造成配套設施不堪重負甚至產生安全隱患。因此,配套設施要達到較好的服務效果,應具備兩個基本條件:①在適宜的服務半徑內即步行可達,以保障提供優質服務;②具有一定規模的居住人口即服務人口,以利于設置合理規模的設施,保障其運行效率。以居住區教育設施為例,《規范》對中、小學和幼兒園服務半徑的控制要求分別是不宜超過1000m、500m和300m(此規劃設計控制指標已沿用多年且受到居民的普遍認可),分別與十五分鐘、十分鐘、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相對應,其建設規模需根據生活圈居住區的居住人口規模進行配建。因此,居住人口規模與設施服務半徑是雙控指標,既要保證設施在合理的步行服務范圍內,又要保證配套設施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
3 居住區分級宜對接城市管理體制,便于對接基層社會管理。實際運用中,居住區分級可兼顧城市各級管理服務機構的管轄范圍進行劃分,城市社區也可結合居住區規劃分級劃分的服務范圍設置社區服務中心(站),這樣既便于居民生活的組織和管理,又有利于各類設施的配套建設及提供管理和服務。如居委會的管轄范圍,可對應2個居住街坊或1個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街道辦事處的管轄范圍,可對應1個或2個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城市社區可根據其服務人口規模對應居住人口規模相同的生活圈居住區,配置各項配套設施。
4 居住街坊是組成各級生活圈居住區的基本單元;通常3個~4個居住街坊可組成1個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可對接社區服務;3個~4個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可組成1個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3個~4個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可組成1個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1個~2個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可對接1個街道辦事處。城市社區可根據社區的實際居住人口規模對應本標準的居住區分級,實施管理與服務。
3.0.5 居住區應根據其分級控制規模,對應規劃建設配套設施和公共綠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新建居住區,應滿足統籌規劃、同步建設、同期投入使用的要求;
2 舊區可遵循規劃匹配、建設補缺、綜合達標、逐步完善的原則進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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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本條明確了居住區應配套規劃建設滿足居民基本生活的各項設施和綠地。
配套設施及公共綠地應根據居住區分級控制規模所對應的居住人口規模進行配置,并滿足不同層級居民日常生活的基本物質與文化需求。如居住街坊應配套建設附屬綠地及相應的便民服務設施;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應配套建設社區服務設施(含幼兒園)和公共綠地;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應配套建設小學、商業服務等配套設施及公共綠地;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應配套建設中學、商業服務、醫療衛生、文化、體育、養老助殘等配套設施及公共綠地。配套設施設置規定及要求詳見本標準第5.0.3條。公共綠地及附屬綠地的設置規定及要求詳見本標準第4.0.4條~第4.0.7條、第7.0.4條、第7.0.5條及附錄A第A.0.2條。
1 對于新建居住區,應全面執行本標準。城市規劃可綜合考慮城市道路的圍合、居民步行出行的合理范圍以及城市管理轄區范圍劃分各級居住區,并對應居住人口規模規劃布局各項配套設施和公共綠地。在實際應用中,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及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往往是進一步落實上位規劃對居住用地進行控制的依據,如在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將與居住人口規模、服務半徑對應的配套設施根據環境條件、服務范圍進行規劃布局,確定主要配套設施、綠地系統和道路交通組織形式,形成完整的居住區分級配套體系;在詳細規劃階段,對于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及居住街坊,應根據其居住人口規模及建筑容量,規劃設置相應的配套設施及公共綠地。
2 舊區指經城市總體規劃劃定或地方政府經法定程序劃定的特殊政策區中的既有居住區。舊區改建時,應按照本標準進行管控。由于土地開發強度的增加,將導致建筑容量及人口密度的增加,規劃管理與控制性詳細規劃應根據居住區規模分級進行配套設施承載能力綜合評估并提出規劃控制要求,如依據配套設施的承載能力合理控制新增居住人口的數量及新增住宅建筑的規模,或對應居住人口規模規劃建設配套設施及公共綠地,保障居住人口規模與配套設施的匹配關系;但配套設施的規劃建設,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分散補齊的方式達到合理配套的效果。如果既有建筑改造項目的建設規模不足居住街坊時,應在更大的居住區范圍內進行評估,統籌校核配套設施及公共綠地,并按規定進行配建管控。
3.0.6 涉及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及歷史建筑的居住區規劃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劃的保護與建設控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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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本條強調了居住區規劃建設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與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相關的居住區規劃設計、住宅建筑設計,及其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等行為,必須滿足相關保護規劃的保護與建設控制規定。
3.0.7 居住區應有效組織雨水的收集與排放,并應滿足地表徑流控制、內澇災害防治、面源污染治理及雨水資源化利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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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本條明確了居住區規劃建設應遵循低影響開發的基本原則。
基于海綿城市“小雨不積水、大雨不內澇”的建設要求,居住區的規劃建設應充分結合建筑布局及雨水利用、排洪防澇,對雨水進行有組織管理,形成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居住區應按照上位規劃的排水防澇要求,預留雨水蓄滯空間和澇水排除通道,滿足內澇災害防治的要求;應采用自然生態的綠色雨水設施、仿生態化的工程設施以及灰色基礎設施,降低城市初期雨水污染,滿足面源污染控制的要求;應做好雨水利用的相關規劃設計,配套滯蓄設施,滿足雨水資源化利用的要求。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暫行規定的通知》(建規[2016]50號)的要求,“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道路、綠地、水等相關專項規劃時,要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其剛性控制指標”。編制或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依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中確定的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要求,并根據《海綿城市建設設計指南》有關要求,結合所在地實際情況,落實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指標。
3.0.8 居住區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適度,應合理控制用地的不透水面積并留足雨水自然滲透、凈化所需的土壤生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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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本條明確了居住區規劃建設應適度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是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有效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三條“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本條規定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因地制宜、統一規劃、適度開發,為雨水的自然滲透與地下水的補給、減少徑流外排留足相應的土壤透水空間。
3.0.9 居住區的工程管線規劃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的有關規定;居住區的豎向規劃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鄉建設用地豎向規劃規范》CJJ83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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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本條明確了居住區規劃建設必須執行的相關標準。
居住區規劃建設有關工程管線綜合及用地豎向設計等技術內容應符合相關技術規范或標準的規定或要求。因此,本次修訂取消了《規范》“豎向”及“管線綜合”兩章,居住區規劃建設有關工程管線綜合的技術規定與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 50289的有關規定,有關豎向規劃設計的技術規定,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鄉建設用地豎向規劃規范》CJJ 83的有關規定。
3.0.10 居住區所屬的建筑氣候區劃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氣候區劃標準》GB50178的規定;其綜合技術指標及用地面積的計算方法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
4用地與建筑
4 用地與建筑
4.0.1 各級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應合理配置、適度開發,其控制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應符合表4.0.1-1的規定;
2 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應符合表4.0.1-2的規定;
3 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應符合表4.0.1-3的規定;
表4.0.1-1 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
注:居住區用地容積率是生活圈內,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設施地上建筑面積之和與居住區用地總面積的比值。
表4.0.1-2 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
注:居住區用地容積率是生活圈內,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設施地上建筑面積之和與居住區用地總面積的比值。
表4.0.1-3 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
注:居住區用地容積率是生活圈內,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設施地上建筑面積之和與居住區用地總面積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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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本條明確了各級生活圈居住區的用地構成及控制指標。
人均居住區用地面積、居住區用地容積率以及居住區用地構成之間彼此關聯,并且與建筑氣候區劃以及住宅建筑平均層數緊密相關,因此本標準將居住區用地的相關控制要素統一在相應的生活圈中,以一張表格表達控制要求。實際使用中,應根據生活圈居住區的規模,對應使用控制指標表格。
住宅建筑平均層數類別的劃分,對接了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通常空間尺度范圍越大,現實中全部建設低層住宅建筑或全部建設高層住宅建筑的情況就越少見。因此,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沒有納入低層和高層Ⅱ類的住宅建筑平均層數類別;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和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則沒有納入高層Ⅱ類的住宅建筑平均層數類別。
各級生活圈居住區用地容積率是生活圈居住區用地內,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設施地上建筑面積之和與居住區用地總面積的比值。需要注意的是,生活圈用地和生活圈居住區用地的區別,前者可能包含與居住功能無關的用地,應注意避免誤用。
建筑氣候區劃決定了同等日照標準條件下,當容積率相同時,高緯度地區住宅建筑間距會大于低緯度地區,所以三個生活圈居住區的人均居住區用地面積及用地構成比例有以下特征:
1)住宅用地的比例,以及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在高緯度地區偏向指標區間的高值,配套設施用地和公共綠地的比例偏向指標的低值,低緯度地區則正好相反;
2)城市道路用地的比例只和居住區在城市中的區位有關,靠近城市中心的地區,道路用地控制指標偏向高值。
4.0.2 居住街坊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應符合表4.0.2的規定。
表4.0.2 居住街坊的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
注:1 住宅用地容積率是居住街坊內,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務設施地上建筑面積之和與住宅用地總面積的比值;
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內,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務設施建筑基底面積與該居住街坊用地面積的比率(%);
3 綠地率是居住街坊內綠地面積之和與該居住街坊用地面積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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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明確了居住街坊的各項控制指標。
居住街坊(2hm2~4hm2)是實際住宅建設開發項目中最常見的開發規模,而容積率、人均住宅用地、建筑密度、綠地率及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指標足密切關聯的。本標準針對不同建筑氣候區劃、不同的土地開發強度,即居住街坊住宅用地容積率所對應的人均住宅用地面積、建筑密度及住宅建筑控制高度進行了規定。
近年來我國高層高密度的居住區層出不窮,百米高的住宅建筑也日漸增多,對城市風貌影響極大;同時,過多的高層住宅,給城市消防、城市交通、市政設施、應急疏散、配套設施等都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和挑戰。《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針對營造城市宜居環境提出了“進一步提高城市人均公園綠地面積和城市建成區綠地率,改變城市建設中過分追求高強度開發、高密度建設、大面積硬化的狀況,讓城市更自然、更生態、更有特色”。本標準對居住區的開發強度提出了限制要求。不鼓勵高強度開發居住用地及大面積建設高層住宅建筑,并對容積率、住宅建筑控制高度提出了較為適宜的控制范圍。在相同的容積率控制條件下,對住宅建筑控制高度最大值進行了控制,既能避免住宅建筑群比例失態的“高低配”現象的出現,又能為合理設置高低錯落的住宅建筑群留出空間。高層住宅建筑形成的居住街坊由于建筑密度低,應設置更多的綠地空間,因此對綠地率指標相應進行了調整。
4.0.3 當住宅建筑采用低層或多層高密度布局形式時,居住街坊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應符合表4.0.3的規定。
表4.0.3 低層或多層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
注:1 住宅用地容積率是居住街坊內,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務設施地上建筑面積之和與住宅用地總面積的比值;
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內,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務設施建筑基底面積與該居住街坊用地面積的比率(%);
3 綠地率是居住街坊內綠地面積之和與該居住街坊用地面積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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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明確了住宅建筑采取低層和多層高密度布局形式時,居住街坊的各項控制指標。
在城市舊區改建等情況下,建筑高度受到嚴格控制,居住區可采用低層高密度或多層高密度的布局方式,結合氣候區分布,其綠地率可酌情降低,建筑密度可適當提高。多層高密度宜采用圍合式布局,同時利用公共建筑的屋頂綠化改善居住環境,并形成開放便捷、尺度適宜的生活街區。
本標準表4.0.2、表4.0.3在實際應用中,可按照居住街坊所在建筑氣候區劃,根據規劃設計(如城市設計)希望達到的整體空間高度(即住宅建筑平均層數類別)及基本形態(即是否低層或多層高密度布局),來選擇相適應的住宅用地容積率及建筑密度、綠地率等控制指標。另外,由于每個指標區間涉及層數和氣候區劃,通常層數越高或者氣候區越靠南,容積率就可以越高,因此,在實際應用中,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區間內的適宜指標。
本標準各級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及居住街坊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均按小康社會城鎮人均住房建筑面積35m2的標準進行計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應達到舒適標準,但也不是越大越好,以適應我國人多地少的國情,許多發達國家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基本在30m2~40m2。
4.0.4 新建各級生活圈居住區應配套規劃建設公共綠地,并應集中設置具有一定規模,且能開展休閑、體育活動的居住區公園;公共綠地控制指標應符合表4.0.4的規定。
表4.0.4 公共綠地控制指標
注:居住區公園中應設置10%~15%的體育活動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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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明確了各級生活圈居住區配建公共綠地的有關規定。
各級生活圈居住區的公共綠地應分級集中設置一定面積的居住區公園,形成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綠地系統,創造居住區內大小結合、層次豐富的公共活動空間,設置休閑娛樂體育活動等設施,滿足居民不同的日常活動需要。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的“合理規劃建設廣場、公園、步行道等公共活動空間,方便居民文體活動,促進居民交流。強化綠地服務居民日常活動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夠見到綠地、親近綠地”的精神,本標準提高了各級生活圈居住區公共綠地配建指標。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按2m2/人設置公共綠地(不含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及以下級公共綠地指標)、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按1m2/人設置公共綠地(不含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及以下級公共綠地指標)、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按1m2/人設置公共綠地(不含居住街坊綠地指標)。對集中設置的公園綠地規模提出了控制要求,以利于形成點、線、面結合的城市綠地系統,同時能夠發揮更好的生態效應;有利于設置體育活動場地,為居民提供休憩、運動、交往的公共空間。同時體育設施與該類公園綠地的結合較好地體現了土地混合、集約利用的發展要求。
4.0.5 當舊區改建確實無法滿足表4.0.4的規定時,可采取多點分布以及立體綠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環境,但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應低于相應控制指標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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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本條明確了舊區改建公共綠地的控制規定。
舊區改建情況下,當人口密集、用地緊張,確實無法滿足本標準第4.0.5條的有關規定時,可酌情降低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標準,但不應低于相應標準的70%。舊區通常指城市總體規劃劃定的政策區范圍。
4.0.6 居住街坊內的綠地應結合住宅建筑布局設置集中綠地和宅旁綠地;綠地的計算方法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第A.0.2條的規定。
4.0.7居住街坊內集中綠地的規劃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新區建設不應低于0.5m2/人,舊區改建不應低于0.35m2/人;
2 寬度不應小于8m;
3 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之外的綠地面積不應少于1/3,其中應設置老年人、兒童活動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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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規定了居住街坊集中綠地控制標準。
居住街坊應設置集中綠地,便于居民開展戶外活動。居住街坊內人均集中綠地面積不應低于0.5m2/人,在舊區改建時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0.35m2/人。
集中綠地應設置供幼兒、老年人在家門口日常戶外活動的場地,因此本標準對其最小規模和最小寬度進行了規定,以保證居民能有足夠的空間進行戶外活動;同時延續《規范》的相關規定,即居住街坊集中綠地的設置應滿足不少于1/3的綠地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即日照標準的等時線)范圍之外的要求,以利于為老年人及兒童提供更加理想的游憩及游戲活動場所。
4.0.8 住宅建筑與相鄰建、構筑物的間距應在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管線埋設、視覺衛生、防災等要求的基礎上統籌確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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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本條明確了住宅建筑間距控制應遵循的一般原則。
本標準明確了住宅建筑間距應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防災、管線埋設和視覺衛生等要求。其中,日照應滿足本標準第4.0.9條的規定;消防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管線埋設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 50289的有關規定;同時還應通過規劃布局和建筑設計滿足視覺衛生的需求(一般情況下不宜低于18m),營造良好居住環境。
4.0.9住宅建筑的間距應符合表4.0.9的規定;對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時數2h;
2 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既有住宅建筑進行無障礙改造加裝電梯除外;
3 舊區改建項目內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時數1h;
表4.0.9 住宅建筑日照標準
注:底層窗臺面是指距室內地坪0.9m高的外墻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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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規定了住宅建筑的日照標準。
日照標準是確定住宅建筑間距的基本要素。日照標準的建立是提升居住區環境質量的必要條件,是保障環境衛生、建立可持續社區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護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從1993年《規范》頒布施行以來的建設實踐證明,按照兩個日照標準日,分不同氣候區控制的日照標準基本適應各地的城市建設與發展,對我國居住區空間環境的控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有效地控制了住宅建筑間距。本標準延續《規范》對日照標準的規定(具體的建筑日照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日照計算參數標準》GB/T 50947的有關規定),并對以下特定情況提出了控制要求:
1 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老年人的身體機能、生活能力及其健康需求決定了其活動范圍的局限性和對環境的特殊要求,因此,為老年人服務的各項設施要有更高的日照標準,在執行本規定時不附帶任何條件。
2 針對建筑裝修和城市商業活動出現的實際問題,對增設室外固定設施,如空調機、建筑小品、雕塑、戶外廣告、封閉露臺等明確了不能降低相鄰住戶及相鄰住宅建筑的日照標準,但以下情況不在其列:①栽植的樹木;②對既有住宅建筑進行無障礙改造加裝電梯。我國早年建設的居住區已逐步進入改造期,大量既有住宅建筑都面臨進行無障礙改造的需求,其中,加裝電梯可能會對住宅建筑的日照標準產生影響。在此情況下應優化設計,減少對住宅建筑自身相鄰住戶及相鄰住宅建筑日照標準的影響。如因建筑本身的限制,無法避免對相鄰住宅建筑或自身部分居住單元產生影響時,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
我國早年建設的居住區,大部分為無電梯多層住宅樓,由于當時的經濟水平和生活水平所限,住宅的功能已經滿足不了現代人生活的需要。同時,結合當前人口老齡化加劇的實際情況,大量既有住宅建筑面臨無障礙改造的需求。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可能對相鄰建筑及自身的日照造成遮擋,因此在加裝電梯過程中應盡可能地進行優化設計,不得附加與電梯無關的任何其他設施,并應在征得相關利害人意見的前提下,把對相鄰住宅建筑及相關住戶的日照影響降到最低。
3 本條所指舊區應為經城市總體規劃劃定或地方政府經法定程序劃定的特殊政策區中的既有居住區。舊區改建難是我國城市建設中面臨的一大突出問題,在舊區改建時,建設項目本身范圍內的新建住宅建筑確實難以達到規定日照標準時才可酌情降低。但無論在什么情況下,降低后的日照標準都不得低于大寒日1h,且不得降低周邊既有住宅建筑日照標準(當周邊既有住宅建筑原本未滿足日照標準時,不應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規范》的日照標準將城市分為“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兩類,從而應對我國不同規模城市用地緊張程度的差異性,其城市規模劃定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條,即“大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五十萬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二十萬以上、不滿五十萬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不滿二十萬的城市”。由于當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已廢止,本標準仍沿用《規范》對城市規模劃分的人口規模節點(即人口規模50萬及以上和不滿50萬)為分界點,以保證標準制定的控制節點原意不變,保持標準的一致性。
4 住宅建筑正面間距可參考表1全國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標準的間距系數來確定日照間距,不同方位的日照間距系數控制可采用表2不同方位日照間距折減系數進行換算。“不同方位的日照間距折減”指以日照時數為標準,按不同方位布置的住宅折算成不同日照間距。表1、表2通常應用于條式平行布置的新建住宅建筑,作為推薦指標僅供規劃設計人員參考,對于精確的日照間距和復雜的建筑布置形式須另作測算。
表1 全國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標準的間距系數

注:1 本表按沿緯向平行布置的六層條式住宅(樓高18.18m,首層窗臺距室外地面1.35m)計算;
2 表中數據為90年代初調查數據。

注:1 表中方位為正南向(0°)偏東、偏西的方位角;
2 L為當地正南向住宅的標準日照間距(m);
3 本表指標僅適用于無其他日照遮擋的平行布置的條式住宅建筑。
4.0.10 居住區規劃設計應匯總重要的技術指標,并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第A.0.3條的規定。
5配套設施
5 配套設施
5.0.1 配套設施應遵循配套建設、方便使用,統籌開放、兼顧發展的原則進行配置,其布局應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顧、獨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則,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十五分鐘和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應依照其服務半徑相對居中布局。
2 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中,文化活動中心、社區服務中心(街道級)、街道辦事處等服務設施宜聯合建設并形成街道綜合服務中心,其用地面積不宜小于1hm2。
3 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中,社區服務站、文化活動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動站)、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區衛生服務站、社區商業網點等服務設施,宜集中布局、聯合建設,并形成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其用地面積不宜小于0.3hm2。
4 舊區改建項目應根據所在居住區各級配套設施的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居住人口規模與住宅建筑容量;當不匹配時,應增補相應的配套設施或對應控制住宅建筑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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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本條提出了居住區配套設施規劃建設布局的基本原則。
居住區配套設施是為居住區居民提供生活服務的各類必需的設施,應以保障民生、方便使用,有利于實現社會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統籌布局,集約節約建設。居住區各項配套設施還應堅持開放共享的原則,例如中、小學的體育活動場地宜錯時開放,作為居民的體育活動場地,提高公共空間的使用效率。配套設施布局應綜合統籌規劃用地的周圍條件、自身規模、用地特征等因素,并應遵循集中和分散布局兼顧、獨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則,集約節約使用土地,提高設施使用便捷性。
1)目前居住區配套設施規劃管控通常根據千人指標的配套要求,采用圖標形式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標注管理,在實際建設中由開發建設項目進行配套建設。由于缺乏詳細的規范引導和建設控制要求,很多城市的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分散、位置偏僻,導致使用不便,配套設施長期不能配齊的情況也普遍存在。因此本標準明確規定,有條件的城市新區應鼓勵基層公共服務設施(尤其是公益性設施)集中或相對集中配置,打造城市基層“小、微中心”,為老百姓提供便捷的“一站式”公共服務,方便居民使用。十五分鐘和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中,同級別的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業設施、公共綠地宜集中布局,可通過規劃將由政府負責建設或保障建設的公益服務設施相對集中,如文體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設施等集中布局,來引導市場化配置的配套設施集中布局,形成居民綜合服務中心。
2)在居住區土地使用性質相容的情況下,還應鼓勵配套設施的聯合建設,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宜將文化活動中心、街道服務中心、街道辦事處、養老院等設施集中布局,形成街道綜合服務中心。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規模較小,更應鼓勵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和經營性服務設施組合布局、聯合建設,鼓勵社區服務設施中社區服務站、文化活動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動站)、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區衛生服務站、社區商業網點等設施聯合建設,形成社區綜合服務中心。獨立占地的街道綜合服務中心用地和社區綜合服務中心用地應包括同級別的體育活動場地。
3)城市舊區改建項目應綜合考慮周邊居住區各級配套設施建設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改建項目人口容量與建筑容量,舊區改建項目的人口規模變化較大時,應綜合考慮居住人口規模變化對居住區配套設施需求的影響,增補必要的配套設施。補建的配套設施,應盡可能滿足各類設施的服務半徑要求,其設施規模應與周邊服務人口相匹配,可通過分散多點的布局方式滿足千人指標的配建要求。
5.0.2 居住區配套設施分級設置規定應符合本標準附錄B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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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本條規定了居住區配套設施的設置要求。
為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配套設施配置應對應居住區分級控制規模,以居住人口規模和設施服務范圍(服務半徑)為基礎分級提供配套服務,這種方式既有利于滿足居民對不同層次公共服務設施的日常使用需求,體現設施配置的均衡性和公平性,也有助于發揮設施使用的規模效益,體現設施規模化配置的經濟合理性。配套設施應步行可達,為居住區居民的日常生活提供方便。結合居民對各類設施的使用頻率要求和設施運營的合理規模,配套設施分為四級,包括十五分鐘、十分鐘、五分鐘三個生活圈居住區層級的配套設施和居住街坊層級的配套設施。
1 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的有關規定,居住區配套設施用地性質不盡相同。十五分鐘、十分鐘兩級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用地屬于城市級設施,主要包括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類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類用地)、交通場站設施用地(S4類用地)和公用設施用地(U類用地);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的配套設施,即社區服務設施屬于居住用地中的服務設施用地(R12,R22,R32);居住街坊的便民服務設施屬于住宅用地可兼容的配套設施(R11,R21,R31)。因此,本標準將社區服務設施、便民服務設施單列成表。
2 各層級居住區配套設施的設置為非包含關系。上層級配套設施不能覆蓋下層級居住區配建的配套設施,即當居住區規劃建設人口規模達到某級生活圈居住區規模時,其配套設施除需配置本層級的配套設施外,還需要對應配置本層級以下各層級的配套設施。例如當居住區規劃建設規模達到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分級控制規模時,除需配置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的配套設施外,還需要依據各個居住街坊對應的人口規模配置居住街坊層級的配套設施。
3 居住區配套設施分為“應配建設施”和“宜配建設施”兩類,其中▲,即標識黑色三角的設施為“應配建設施”,屬于居住區必須配置的底線設施;△,即標識白色三角的設施為“宜配建設施”,因設施需求差異性較大不宜作為底線設施;或因設施服務半徑較大,在各層級生活圈居住區中列為按需設置,可根據各城市實際情況按需配建。為適應居民生活需求的多樣性,本標準在各類設施中都預留了“其他”設施,屬于“宜配建設施”,各城市可結合實際情況添加特色或新生的設施類型,以滿足發展需求。
4 為提高城市土地使用效率以及居民使用設施的便捷程度,本標準提出了鼓勵土地功能混合使用的有關建議,主要分為“應獨立占地”、“宜獨立占地”和“可聯合設置”及“可聯合建設”四類。“應獨立占地”表示不應與其他設施混合使用建設用地;“宜獨立占地”表示應盡可能保障該類設施的獨立用地,該類設施主要包括體育活動場地、衛生服務中心(社區醫院)、養老服務設施、派出所等用地;“可聯合設置”及“可聯合建設”表示該設施可以考慮與其他設施混合設置或聯合建設。可將功能相近、服務人群相近的配套設施統籌布局或聯合建設,例如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可與社區衛生服務站集中布局,方便老年人使用;有些體育活動場可結合公共綠地布局,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5 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對應的居住人口規模為50000人~100000人,應配套滿足日常生活需要的一套完整的服務設施,其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000m,必須配建的設施主要包括中學、大型多功能運動場地、文化活動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活動中心)、衛生服務中心(社區醫院)、養老院、老年養護院、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街道級)、司法所、商場、餐飲設施、銀行、電信、郵政營業網點等,以及開閉所、公交車站等基礎設施;宜配建的配套設施主要包括體育館(場)或全民健身中心,該項目與大型多功能運動場地內容類似,可作為大型多功能運動場地的替代設施,但體育館(場)或全民健身中心中的體育活動場地應滿足大型多功能運動場地的設置要求。派出所因各城市建設規模不一、變化較大,可結合各城市實際情況進行建設。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場站設施可結合相關專業規劃或標準進行配置。
6 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對應的居住人口規模為15000人~25000人,其配建設施是對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的必要補充,服務半徑不宜大于500m,必須配建的設施主要包括小學、中型多功能運動場地、菜市場或生鮮超市、小型商業金融、餐飲、公交首末站等設施。健身房作為十五分鐘、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宜配置項目,可通過市場調節補充居民對體育活動場地的差異性需求。
7 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對應居住人口規模為5000人~12000人,其配套設施的服務半徑不宜大于300m,必須配建的設施主要包括社區服務站(含社區居委會、治安聯防站、殘疾人康復室)、文化活動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動站)、小型多功能運動(球類)場地、室外綜合健身場地(含老年戶外活動場地)、幼兒園、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區商業網點(超市、藥店、洗衣店、美發店等)、再生資源回收點、生活垃圾收集站、公共廁所等。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的配套設施一般與城市社區居委會管理相對應。隨著我國社區建設的不斷發展,文體活動、衛生服務、養老服務都已經作為基層社區服務的重要內容,因此本標準將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的設施稱為社區服務設施。室外綜合健身場地(含老年戶外活動場地)宜獨立占地,但可結合五分鐘生活圈的居住區公園進行建設,并應滿足本標準提出的居住區公園體育活動場地占地比例要求。隨著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城市已經出現了一些新的社區服務設施或項目,例如服務小學生的養育托管、服務老年人或雙職工家庭的社區食堂等設施,本標準修訂將社區食堂納入配套設施的按需配建的項目,養育托管服務建議納入社區文化活動站統籌組織安排,各城市可結合居民需求、城市服務能力,確定配建方式。
8 居住街坊,一般為2hm2~4hm2,對應的居住人口規模為1000人~3000人,應配置便民的日常服務配套設施,通常為本街坊居民服務;必須配建的設施包括物業管理與服務、兒童老年人活動場地、室外健身器械、便利店(菜店、日雜等)、郵件和快遞送達設施、生活垃圾收集點、居民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停車場(庫)等。居住街坊的配套設施一般設置在住宅建筑底層或地下,屬于住宅用地可兼容的服務設施,其用地不需單獨計算。
5.0.3 配套設施用地及建筑面積控制指標,應按照居住區分級對應的居住人口規模進行控制,并應符合表5.0.3的規定。
表5.0.3配套設施控制指標(㎡/千人)
注:1 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指標不含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指標,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指標不含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指標,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指標不含居住街坊指標。
2 配套設施用地應含與居住區分級對應的居民室外活動場所用地;未含高中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市政公用設施應根據專業規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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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本條明確了居住區配套設施的分級配置標準。
居住區配套設施的配建水平應以每千居民所需的建筑和用地面積(簡稱千人指標)作為控制指標,由于它是一個包含了多種影響因素的綜合性指標,因此具有總體控制作用。本標準表5.0.3的相關控制指標,是綜合分析了我國已建居住區的建設實例,同時落實國家有關公共服務的基本要求,并剔除了不合理因素和特殊情況后綜合確定的,是對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進行總體控制的指標。
1 本標準將原《規范》中提出的各層級居住區配套設施“千人指標”的包含關系,調整為不包含關系,以便于使用者更加明確地把握各級居住區配套設施的項目內容、建筑面積和用地面積的對應關系。例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規劃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級配套設施,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指標可直接使用表格中的相關指標,但計算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內所有設施用地或建筑面積,應疊加十五分鐘、十分鐘、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的配套設施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規劃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級配套設施,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可直接使用表格中的相關指標,但計算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內所有配套設施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應疊加十分鐘、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的所有用地面積。
2 居住人口規模處于居住街坊、五分鐘生活圈、十分鐘生活圈、十五分鐘生活圈之間的居住區,在規劃配套設施時,如出現居住人口規模與服務人口規模不匹配時,應根據規劃用地四周的設施條件,對配套設施項目進行總體統籌。以人口規模處于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之間為例,配套設施應優先保障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的配套設施配置完整,同時對居住區所在周邊地區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配置的情況進行校核,然后按需補充必要的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如規劃用地周圍已有相關配套設施可滿足本居住區使用要求時,新建配套設施項目及其建設規模可酌情減少;當周圍相關配套設施不足或規劃用地內的配建設施需兼顧為附近居民服務時,該配建設施及其建設規模應隨之增加以滿足實際需求。
3 由于城市情況千差萬別,因而各城市可以根據自身的生活習慣、生活服務需求水平、氣候及地形等因素,制定本地居住區配套設施標準,其配套設施內容和控制指標可根據居住區周圍現有的設施情況,在配建水平上相應增減,但不應低于本標準對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內配套設施千人指標的總體控制要求。
4 配套設施千人指標下限值只包括本標準附錄B中“應配建設施”,未含“宜配建設施”;用地指標中包括與居住區各級配套設施對應的多功能運動場地、室外綜合健身場地(含老年戶外活動場地),未含市政設施用地。便民服務設施指標不含居民機動車停車場(庫)、居民非機動車停車場(庫)指標。
5 居住區配套設施是基本生活服務設施,商業服務業設施在不同城市發展狀況差異較大,本標準僅列出滿足各層級居住區基本服務需求的控制指標,各城市可根據自身特點和實際需求提高控制指標。
6 國家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應根據人防規定,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應貫徹平戰結合原則,戰時能防空,平時能民用,如作居民存車或作第三產業用房等,應將其使用部分面積分別納入配套公建面積或相關面積之中,以提高投資效益。
7 為強化配套設施的有序建設、提高設施服務水平,建議居住區的分級控制規模劃分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盡可能與城市現行的行政管理轄區及基層社會治理平臺進行對接,如可將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分別對接街道和社區居委會進行管理,有條件的城市可進行行政管轄范圍與配套設施服務范圍的標準化對接,使其盡量相耦合。
5.0.4 各級居住區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應符合本標準附錄C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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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本條是居住區配套設施的配置標準和設置規定。
本標準附錄C中所列各類配套設施項目的一般規模是根據各類設施自身的經營管理及經濟合理性、安全性決定的。不同類型、規模的設施均有其自身特點,很多設施的設置要求,可參考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與要求,本次修訂主要針對其中有一定規律,但還未標準化的配套設施提出一般性設置要求,如對服務半徑、環境、交通的要求,多少套住宅設置1處等。
1 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
(1)教育設施
初中、小學的建筑面積規模與用地規模應符合現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中、小學設施宜選址于安全、方便、環境適宜的地段,同時宜與綠地、文化活動中心等設施相鄰。本標準提出選址應避開城市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的路段,學校選址應考慮車流、人流交通的合理組織,減少學校與周邊城市交通的相互干擾。承擔城市應急避難場所的學校,應堅持節約資源、合理利用、平災結合的基本原則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學校體育場地是城市體育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合理利用學校體育設施是節約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的有效措施,應鼓勵學校體育設施向周邊居民錯時開放。
根據教育部相關研究預測,二孩政策后人口出生率將從目前的12‰提高到16‰。據此測算,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居住人口規模下限宜配置2所24班初中,居住人口規模上限宜配置1所24班初中和2所36班初中。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人口規模下限宜配置1所36班小學,居住人口規模上限宜配置1所24班小學和1所30班小學。
根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教育機構幼兒園,其用地不屬于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本標準將其納入社區服務設施章節。
(2)文化與體育設施
根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規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數量、種類、規模以及布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環境條件以及文化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統籌兼顧,優化配置。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大眾健康和文化意識不斷加強,居住區文化體育設施使用人群不斷擴大,已經接近全體居民,因此居住區文化體育設施應布局于方便安全、人口集中、便于群眾參與活動、對生活休息干擾小的地段。文化體育設施需要一定的服務人口規模才能維持其運行,因此相對集中的設置既有利于多開展一些項目,又有利于設施的經營管理和土地的集約使用。居住區文化體育設施應合理組織人流、車流,宜結合公園綠地等公共活動空間統籌布局,應避免或減少對醫院、學校、幼兒園和住宅等的影響。承擔城市應急避難場所的文體設施,其建設標準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本標準增加了大、中型多功能運動場項目,并對設施內容作出詳細規定,提出了各類球類場地宜適當結合居住區公園等公共活動空間統籌布局。文化與體育設施中的文化活動中心是服務全體居民的全齡文化設施,應滿足老年人休閑娛樂、學習交流、康體健身(室內)等功能的要求。“老年活動中心”職能納入文化活動中心。
(3)醫療衛生設施
居住區衛生服務設施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主體,《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衛婦社[2006]239號)第九條規定“在人口較多、服務半徑較大、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難以覆蓋的社區,可適當設置禮區衛生服務站或增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布局在交通方便、環境安靜地段,宜與養老院、老年養護院等設施相鄰,不宜與菜市場、學校、幼兒園、公共娛樂場所、消防站、垃圾轉運站等設施毗鄰;其建筑面積與用地面積規模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4)社會福利設施
社會福利設施項目的設置標準是依據現行國家標準《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范》GB 50437、《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建標143-2010等相關標準、規范和政策文件確定的。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2013]35號文)提出的“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精神慰藉、緊急救援等養老服務覆蓋所有居家老年人”的要求,居住區需配置的社會福利設施涉及養老院、老年養護院,同時應將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納入社區服務設施進行配套。
養老院、老年養護院的選址應滿足地形平坦、陽光充足、通風和綠化環境良好,便于利用周邊的生活、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要求。老年人更需要醫療設施,養老院、老年養護院宜臨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置,并方便親屬探望;同時為緩解老年人的孤獨感,可臨近幼兒園、小學以及公共服務中心等設施布局。
養老院、老年養護院的建筑面積與用地面積規模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相關規定。
(5)行政辦公設施
居住區管理與服務類設施考慮與我國民政基層管理層級對應,即對應街道、社區兩級。其中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建的社區服務中心(街道級)屬于城市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建的社區服務站屬于社區服務設施。《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6-2020年)》要求應按照每百戶30m2標準配建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原則上每個城鄉社區應建有1個社區服務站;每個街道(鄉鎮)至少建有1個社區服務中心。目前街道級服務中心沒有出臺建設標準,從城市調研的實踐案例匯總看,約半數城市選擇在街道、居委會兩個層面都設置服務中心(站),符合國家的配建要求。本次修訂提出按照街道和居委會兩個層級設置服務中心(站)。社區服務中心(街道級)應滿足國家對基層管理服務的基本要求,尤其要提供老年人服務功能,應為老年人提供家政服務、旅游服務、金融服務、代理服務、法律咨詢等。隨著社會不斷發展,街道和社區服務職能會不斷擴大,因此在規劃配置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服務中心(街道級)時應留有一定的發展空間。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機關最基層的組織機構,是城市司法局在街道的派出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和直接面向廣大人民群眾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包括法律事務援助、人民調解、服務保釋、監外執行人員的社區矯正等事宜。根據《司法業務用房建設標準》的規定,街道應設置1處司法所,并應滿足該建設標準的相關建設要求。
派出所是公安機關的基層組織,在選址上,既要考慮民警快速出警等工作的需要,也要滿足便民、利民、為民的需要。本次標準修訂根據《公安派出所建設標準》建標100-2007的相關配置要求,按照一個街道配置2個派出所,每千人1個警員的基本要求;提出千人指標取值為32m2~40m2;建筑面積宜為1000m2~1600m2,用地面積適當考慮訓練場地需求,宜為1000m2~2000m2。
(6)商業服務業設施
菜市場既是廣大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基本保障性商業類設施,又具有市場化經營的特點。考慮到市場經營的規模化需求,菜市場應布局在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服務范圍內,應在方便運輸車輛進出相對獨立的地段,并應設置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宜結合居住區各級綜合服務中心布局,并符合環境衛生的相關要求。菜市場建筑面積宜為750m2~1500m2,生鮮超市建筑面積宜為2000m2~2500m2。
其他基層商業類設施,包括:綜合超市、理發店、洗衣店、藥店、金融網點、電信網點和家政服務點等,可設置于住宅底層。銀行、電信、郵政營業場所宜與商業中心、各級綜合服務中心結合或鄰近設置。
(7)公用設施與公共交通場站設施
本標準在配套設施設置表中列出了為居住區服務的市政公用設施,由于各類設施均有相關專業規劃標準,因此本標準大多未提出千人控制指標;其配建標準建議依據相關規劃標準或專項規劃確定。
交通場站設施中,非機動車停車場和機動車停車場配置指標除考慮按照各城市機動車發展水平確定之外,在十五分鐘和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宜結合公共交通換乘接駁地區設置集中非機動車停車場;還應考慮共享單車的停車布局問題,宜在距離軌道交通站點非機動車車程15min內的居住街坊入口處設置不小于30m2非機動車停車場。
2 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
(1)社區管理與服務設施
根據《城市社區服務站建設標準》建標167-2014,城市社區服務站含服務廳、警務室、社區辦公室、居民活動用房(活動室、閱覽室)等。本標準結合居住區分級控制規模適度微調并提出建設指標,社區服務站應承擔老年人服務中心功能,應為老年人提供家政服務、旅游服務、金融服務、代理服務、法律咨詢等。
(2)文體活動設施
社區文體活動設施包括文化活動站、小型多功能活動場地和室外綜合健身場地(含老年戶外活動場地),是社區服務設施的重要內容,而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是社區文體設施的重要使用者,該群體對文體設施的利用頻率高,而自身的活動能力有一定的限制,其需求和使用特征應著重考慮。文化活動站應滿足周邊居民室內文化活動需求,尤其應滿足老年人休閑娛樂、學習交流、康體健身(室內)等功能要求,同時宜增加兒童之家的相應活動服務功能。社區體育設施配置了小型多功能活動場地,其中包括給老年人活動的門球場地,宜結合中心綠地布局,并應提供休憩服務和安全防護措施。老年室外活動以鍛煉身體、交流休憩為主,應充分考慮老年人活動特點,做好動靜分區,同時應在老年人活動場地附近設置公共衛生間。室外綜合健身場地主要為給老年人健身活動的場地,可服務于廣場舞的活動,但應注意避免活動產生的噪聲擾民。
(3)教育設施
新建幼兒園宜獨立占地,不應與不利于幼兒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幼兒安全的場所毗鄰;并應設于陽光充足、接近集中綠地、便于家長接送的地段。幼兒園的建筑面積規模和用地規模應符合《幼兒園建設標準》建標175-2016的控制要求。
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居住人口規模下限宜配置1所12班幼兒園,每班20人;居住人口規模上限宜配置1所6班幼兒園和1所12班幼兒園,每班35人。
托兒所設施主要服務于3周歲之前的嬰幼兒,其單項設施建筑規模和用地面積建議結合托兒所設置的具體規模、嬰幼兒的年齡情況綜合確定。
(4)社區醫療衛生設施
在人口較多、服務半徑較大、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難以覆蓋的社區,需要設置社區衛生站加以補充。社區衛生服務站可與藥店、托老所綜合設置,并安排在建筑首層,有獨立出入口。
3 居住街坊配套設施
物業管理用房是針對居住開發建設項目而配置的,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本標準建議宜按照不低于物業總建筑面積的2‰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具體比例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居住街坊的文體活動設施主要考慮為活動范圍較小的兒童和老年人使用,設置兒童活動場地、老年人室外活動場地。居住街坊設置的老年人室外活動場地可設置老年人的健身器械、散步道以及亭廊桌椅等休憩設施。從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特點出發,居住街坊的老年人、兒童活動場宜結合街坊附屬綠地設置,以提高公共空間的使用效率。
老年人室外活動場地冬日要有溫暖日光,夏日應考慮遮陽。同時由于南北方氣候差異,在設計老年人室外活動場地時,因考慮地域氣候的影響,南方地區日照比較強烈,日照時間長,應側重考慮設置遮陰場所;而北方冬季較長,應側重考慮設置冬季避風場所。
為方便居民接收快遞送達服務,本標準存居住街坊增設了郵件和快件送達設施,可在居住區街坊人流出入便捷地段設置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以及其他可以接收郵件和快件的設施或場所,但該場所的設置不應影響居民對公共活動空間的正常使用。
居住街坊范圍內的市政設施規劃配置應符合相關標準或專業規劃的要求。
5.0.5 居住區相對集中設置且人流較多的配套設施應配建停車場(庫),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停車場(庫)的停車位控制指標,不宜低于表5.0.5的規定;
2 商場、街道綜合服務中心機動車停車場(庫)宜采用地下停車、停車樓或機械式停車設施;
3 配建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具備公共充電設施安裝條件。
表5.0.5配建停車場(庫)的停車位控制指標(車位/100㎡建筑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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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本條明確了居住區配套設施需配建的停車場(庫)的配建要求。
停車場(庫)屬于靜態交通設施,其設置的合理性與道路網的規劃具有同樣重要的意義。
配套設施配建機動車數量較多時,應盡量減少地面停車,居住區人流較多的商場、街道綜合服務中心機動車停車場(庫)的設置宜采用地下停車、停車樓或機械式停車設施,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非動車車配建指標宜考慮共享單車的發展,標準設定的控制指標未包括共享單車的停車指標,在居住區人流較多地區、居住街坊入口處宜提高配建標準,并預留共享單車停放區域。
5.0.6 居住區應配套設置居民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庫),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機動車停車應根據當地機動化發展水平、居住區所處區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條件綜合確定,并應符合所在地城市規劃的有關規定;
2 地上停車位應優先考慮設置多層停車庫或機械式停車設施,地面停車位數量不宜超過住宅總套數的10%;
3 機動車停車場(庫)應設置無障礙機動車位,并應為老年人、殘疾人專用車等新型交通工具和輔助工具留有必要的發展余地;
4 非機動車停車場(庫)應設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
5 居住街坊應配置臨時停車位;
6 新建居住區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應具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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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本條提出了居住區內的居民停車場(庫)的設置規定。
居住區停車場(庫)的配置應符合所在地城市規劃的有關規定。
1 當前我國城市的機動化發展水平和居民機動車擁有量相差較大,居住區停車場(庫)的設置應因地制宜,評估當地機動化發展水平和居民機動車擁有量,滿足居民停車需求,避免因居住區停車位不足導致車輛停放占用市政道路。具體指標應結合其所處區位、用地條件和周邊公共交通條件綜合確定。如城市郊區用地條件往往較中心區寬松,可配建更多停車場(庫);城市中心區的軌道站點周圍,可以結合城市規劃相關要求,適度減少停車配置。
2 使用多層停車庫和機械式停車設施,可以有效節省機動車停車占地面積,充分利用空間。對地面停車率進行控制的目的是保護居住環境,在采用多層停車庫或機械式停車設施時,地面停車位數量應以標準層或單層停車數量進行計算。
3 無障礙停車位應靠近建筑物出入口,方便輪椅使用者到達目的地。隨著交通技術的迅速發展,新型交通工具也不斷出現,如殘疾人專用車、老年人代步車等,停車場(庫)的布置應為此留有發展余地。
4 非機動車停車場(庫)的布局應考慮使用方便,以靠近居住街坊出入口為宜。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辦[2018]13號)提出的“鼓勵新建住宅小區同步設置集中停放場所和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功能的智能充電控制設施”等要求,當城市使用電車自行車的居民較多時,鼓勵新建居住區根據實際需要,在室外安全且不干擾居民生活的區域,集中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有條件的宜配置充電控制設施,集中管理,因此對其服務半徑作出要求。
5 在居住街坊出入口外應安排訪客臨時車位,為訪客、出租車和公共自行車等提供停放位置,維持居住區內部的安全及安寧。
6 為落實國家發改能源《關于印發<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的通知》([2015]1454號)的要求,本標準提出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按需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6道 路
6 道路
6.0.1 居住區內道路的規劃設計應遵循安全便捷、尺度適宜、公交優先、步行友好的基本原則,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GB/T51328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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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本條明確了居住區道路規劃建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
居住區道路是城市道路交通系統的組成部分,也是承載城市生活的主要公共空間。居住區道路的規劃建設應體現以人為本,提倡綠色出行,綜合考慮城市交通系統特征和交通設施發展水平,滿足城市交通通行的需要,融入城市交通網絡,采取尺度適宜的道路斷面形式,優先保證步行和非機動車的出行安全、便利和舒適,形成宜人宜居、步行友好的城市街道。
6.0.2 居住區的路網系統應與城市道路交通系統有機銜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居住區應采取“小街區、密路網”的交通組織方式,路網密度不應小于8km/km2;城市道路間距不應超過300m,宜為150m~250m,并應與居住街坊的布局相結合;
2 居住區內的步行系統應連續、安全、符合無障礙要求,并應便捷連接公共交通站點;
3 在適宜自行車騎行的地區,應構建連續的非機動車道;
4 舊區改建,應保留和利用有歷史文化價值的街道、延續原有的城市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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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本條明確了居住區路網系統的規劃建設要求。
1 影響居住區交通組織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居住區的居住人口規模、規劃布局形式、用地周圍的交通條件、居民出行的方式與行為軌跡和本地區的地理氣候條件等。同時還要綜合考慮居住區內建筑及設施的布置要求,以使路網分隔的各個地塊能合理地安排下不同功能要求的建設內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于意見》針對優化街區路網結構,對城市生活街區的道路系統規劃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指出“樹立‘窄馬路、密路網’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因此,居住區道路系統應控制街道尺度,提升路網密度。一般而言,居住區內的城市路網密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GB/T 51328對居住功能區路網密度的要求,不應小于8km/km2,居住區內城市道路間距不應超過300m。居住街坊是構成城市居住區的基本單元,一般由城市道路圍合,居住街坊的規模宜為2hm2~4hm2,相應的道路間距宜為150m~250m。
2 居住區內的步行系統應連續、安全、采用無障礙設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0763中的相關規定,并連通城市街道、室外活動場所、停車場所、各類建筑出入口和公共交通站點。道路鋪裝應充分考慮輪椅順暢通行,選擇堅實、牢固、防滑、防摔的材質。
3 從地理和氣候等因素考慮,除了山地及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氣候區劃標準》GB 50178中規定的嚴寒地區以外的城市,均適宜發展非機動車交通,城市道路資源配置應優先保障步行、非機動車交通和公共交通的路權要求。除城市快速路主路、步行專用路等不具備設置非機動車道條件外,城市快速路輔路及其他各級城市道路均應設置連續的非機動車道,形成安全、連續的自行車網絡。
4 道路是形成城市歷史肌理的重要要素,對于需重點保護的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及有歷史價值的傳統風貌地段,盡量保留原有道路的格局,包括道路寬度和線型、廣場出入口、橋涵等,并結合規劃要求,使傳統的道路格局與現代化城市交通組織及設施(機動車交通、停車場庫、立交橋、地鐵出入口等)相協調。
6.0.3 居住區內各級城市道路應突出居住使用功能特征與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兩側集中布局了配套設施的道路,應形成尺度宜人的生活性街道;道路兩側建筑退線距離,應與街道尺度相協調;
2 支路的紅線寬度,宜為14m~20m;
3 道路斷面形式應滿足適宜步行及自行車騎行的要求,人行道寬度不應小于2.5m;
4 支路應采取交通穩靜化措施,適當控制機動車行駛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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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本條明確了居住區內各級城市道路的規劃建設要求。
1 兩側集中布局了配套設施的道路,兩側建筑退線距離應與街道尺度相協調,形成尺度宜人的生活性街道。
2 支路是居住區主要的道路類型,其紅線寬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GB/T 51328中的相關規定。在歷史文化街區內,歷史街巷的寬度可酌情降低,符合有關保護規劃的相關規定。
3 道路斷面設計要考慮非機動車和人行道的便捷通暢,人行道寬度不應小于2.5m。同時需要考慮城市公共電、汽車的通行,有條件的地區可設置一定寬度的綠地種植行道樹和草坪花卉。城市道路的寬度應根據交通方式、交通工具、交通量及市政管線的敷設要求確定,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GB 50220中的相關規定。
4 城市支路應采取交通穩靜化措施降低機動車車速、減少機動車流量,以改善道路周邊居民的生活環境,同時保障行人和非機動車交通使用者的安全。交通穩靜化措施包括減速丘、路段瓶頸化、小交叉口轉彎半徑、路面鋪裝、視覺障礙等道路設計和管理措施。在行人與機動車混行的路段,機動車車速不應超過10km/h;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路段,車速不應超過25km/h。
6.0.4 居住街坊內附屬道路的規劃設計應滿足消防、救護、搬家等車輛的通達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要附屬道路至少應有兩個車行出入口連接城市道路,其路面寬度不應小于4.0m;其他附屬道路的路面寬度不宜小于2.5m;
2 人行出口間距不宜超過200m;
3 最小縱坡不應小于0.3%,最大縱坡應符合表6.0.4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的道路,其縱坡宜按照或分段按照非機動車道要求進行設計。
表6.0.4 附屬道路最大縱坡控制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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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本條明確了居住街坊內附屬道路的設置要求。
居住區道路應盡可能連續順暢,以方便消防、救護、搬家、清運垃圾等機動車輛的通達。居住區中內的道路設置應滿足防火要求,其規劃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第7章中對消防車道、救援場地和入口等內容的相關規定。同時,居住區道路規劃要與抗震防災規劃相結合。在抗震設防城市的居住區道路規劃必須保證有通暢的疏散通道,并在因地震誘發的如電氣火災、水管破裂、煤氣泄漏等次生災害時,能保證消防、救護、工程救險等車輛的通達。
1 根據其路面寬度和通行車輛類型的不同,居住街坊內的主要附屬道路,應至少設置兩個出入口,從而使其道路不會呈盡端式格局,保證居住街坊與城市有良好的交通聯系,同時保證消防、救災、疏散等車輛通達需要。但兩個出入口可以是兩個方向,也可以在同一個方向與外部連接。主要附屬道路一般按一條自行車道和一條人行帶雙向計算,路面寬度為4.0m,同時也能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對消防車道的凈寬度要求。其他附屬道路為進出住宅的最末一級道路,這一級道路平時主要供居民出入,基本是自行車及人行交通為主,并要滿足清運垃圾、救護和搬運家具等需要,按照居住區內部有關車輛低速緩行的通行寬度要求,輪距寬度為2.0m~2.5m,其路面寬度一般為2.5m~3.0m。為兼顧必要時大貨車、消防車的通行,其他附屬道路路面兩邊應各留出寬度不小于1m的路肩。
2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要求“我國新建住宅要推廣街區制,原則上不再建設封閉住宅小區”。對人行出入口間距的規定是為了提升住宅小區的開放性,強調住區與城市的聯系,同時也是為了保證人行出入的便捷,以及緊急情況發生時的疏散要求。如果居住街坊實施獨立管理,也應按規定設置出入口,供應急時使用。
3 對居住區道路最大縱坡的控制是為了保證車輛的安全行駛,以及步行和非機動車出行的安全和便利。在本標準表6.0.4中,機動車的最大縱坡值8%是附屬道路允許的最大數值,如地形允許,要盡量采用更平緩的縱坡。山區由于地形等實際情況的限制,確實無法滿足本標準表6.0.4中的縱坡要求時,經技術經濟論證可適當增加最大縱坡,在保證道路通達的前提下,盡可能保證道路坡度的舒適性。非機動車道的最大縱坡根據非機動車交通的要求確定,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的路段,應首先保證非機動車出行的便利,其縱坡宜按非機動車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機動車道要求控制。設計道路最小縱坡是為了滿足路面排水的要求,附屬道路不應小于0.3%。
6.0.5 居住區道路邊緣至建筑物、構筑物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6.0.5的規定。
表6.0.5 居住區道路邊緣至建筑物、構筑物最小距離(m)
注:道路邊緣對于城市道路是指道路紅線;附屬道路分兩種情況:道路斷面設有人行道時,指人行道的外邊線;道路斷面未設人行道行,指路面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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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 本條明確了居住區道路邊緣與建筑物、構筑物的最小距離。
道路邊緣至建筑物、構筑物之間應保持一定距離,主要是考慮在建筑底層開窗開門和行人出入時不影響道路的通行及行人的安全,以防樓上掉下物品傷人,同時應有利設置地下管線、地面綠化及減少對底層住戶的視線干擾等因素而提出的。對于面向城市道路開設了出入口的住宅建筑應保持相對較寬的間距,從而使居民進出建筑物時可以有個緩沖地段,并可在門口臨時停放車輛以保障道路的正常交通。
7居住環境
7 居住環境
7.0.1 居住區規劃設計應尊重氣候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條件,并應塑造舒適宜人的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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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本條明確了居住區居住環境規劃建設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居住區用地的日照、氣溫、風等氣候條件,地形、地貌、地物等自然條件,用地周邊的交通、設施等外部條件,以及地方習俗等文化條件,都將影響著居住區的建筑布局和環境塑造。因而,居住區應通過不同的規劃手法和處理方式,將居住區內的住宅建筑、配套設施、道路、綠地景觀等規劃內容進行全面、系統地組織、安排,使其成為有機整體,為居民創造舒適宜居的居住環境,體現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時代風貌。
7.0.2 居住區規劃設計應統籌庭院、街道、公園及小廣場等公共空間形成連續、完整的公共空間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通過建筑布局形成適度圍合、尺度適宜的庭院空間;
2 應結合配套設施的布局塑造連續、宜人、有活力的街道空間;
3 應構建動靜分區合理、邊界清晰連續的小游園、小廣場;
4 宜設置景觀小品美化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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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 本條明確了居住區規劃設計應遵守的空間布局原則。
公共空間是供人們日常生活和社會活動的公用城市空間,一般包括庭院、街道、廣場、公園等。作為居住區內塑造景觀環境的重要內容,公共空間在美化居住環境、引導設施布局、組織公共交往等方面有著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也明確要求“合理規劃建設廣場、公園、步行道等公共活動空間,方便居民文體活動,促進居民交流”。因而,居住區應通過空間布局,合理組織建筑、道路、綠地等要素,塑造宜人的公共空間,并形成公共空間系統。
對于居住區內部的公共空間系統,應在空間要素組織和整合的基礎上,從微觀到宏觀尺度與城市級的公共空間進行銜接,形成由點、線、面等不同尺度和層次構成的城市公共空間系統。對于居住區而言,其公共空間系統應與各級公共設施進行銜接,將公共空間和公共設施統籌安排,既方便居民使用公共設施,又增添居住區公共空間的活力。
1 建筑的適度圍合可形成庭院空間(如L型和U型建筑兩翼之間的圍合區),應注意控制其空間尺度(如建筑的D/H寬高比等),形成具有一定圍合感、尺度宜人的居住庭院空間,避免產生天井式等負面空間效果。
2 作為公共空間的重要組成部分,宜人而有活力的街道空間有利于增添居住區活力、方便居民生活、促進居民交往。通過街道的線型空間,可沿街布置商業服務業、便民服務等居住區配套設施,并將重要的公共空間和配套設施進行連接。在街道空間的塑造上,應優化臨街界面,對臨街建筑寬度、體量、貼線率等指標進行控制,優化鋪地、樹木、照明設計,形成界面連續、尺度宜人、富有活力的街道空間。
3 各級居住區公園綠地應構成便于居民使用的小游園和小廣場,作為居民集中開展各種戶外活動的公共空間,并宜動靜分區設置。動區供居民開展豐富多彩的健身和文化活動,宜設置在居住區邊緣地帶或住宅樓棟的山墻側邊。靜區供居民進行低強度、較安靜的社交和休息活動,宜設置在居住區內靠近住宅樓棟的位置,并和動區保持一定距離。通過動靜分區,各場地之間互不干擾,塑造和諧的交往空間,使居民既有足夠的活動空間,又有安靜的休閑環境。在空間塑造上,小游園和小廣場宜通過建筑布局、綠化種植等進行空間限定,形成具有圍合感、界面豐富、邊界清晰連續的空間環境。
4 景觀小品是居住環境中的點睛之筆,通常體量較小,兼具功能性和藝術性于一體,對生活環境起點綴作用。居住區內的景觀小品一般包括雕塑、大門、壁畫、亭臺、樓閣等建筑小品,座椅、郵箱、垃圾桶、健身游戲設施等生活設施小品,路燈、防護欄、道路標志等道路設施小品。景觀小品設計應選擇適宜的材料,并應綜合考慮居住區的空間形態和尺度以及住宅建筑的風格和色彩。景觀小品布局應綜合考慮居住區內的公共空間和建筑布局,并考慮老年人和兒童的戶外活動需求,進行精心設計,體現人文關懷。
7.0.3 居住區建筑的肌理、界面、高度、體量、風格、材質、色彩應與城市整體風貌、居住區周邊環境及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相協調,并應體現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時代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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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 本條明確了居住區建筑風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居住區內的建筑設計應形式多樣,建筑布局應層次豐富。但這種多樣性和豐富性并不單純體現在顏色多和群體組合花樣多等方面,應該強調的是與城市整體風貌相協調,強調與相鄰居住區和周邊建筑空間形態的協調與融合。盲目地求多樣、求豐富、求變化,難免會產生雜亂無章、空間零碎的結果。因此,應在居住區的規劃設計中運用城市設計的方法進行指引:對于建筑設計,應以地區及城市的全局視角來審視建筑設計的相關要素,有效控制高度、體量、材質、色彩的使用,并與其所在區域環境相協調;對于建筑布局,應結合用地特點,加強群體空間設計,延續城市肌理,呼應城市界面,形成整體有序、局部錯落、層次豐富的空間形態,進而形成符合當地的地域特征、文化特色和時代風貌的空間和景觀環境。
7.0.4 居住區內綠地的建設及其綠化應遵循適用、美觀、經濟、安全的原則,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保留并利用已有樹木和水體;
2 應種植適宜當地氣候和土壤條件、對居民無害的植物;
3 應采用喬、灌、草相結合的復層綠化方式;
4 應充分考慮場地及住宅建筑冬季日照和夏季遮陰的需求;
5 適宜綠化的用地均應進行綠化,并可采用立體綠化的方式豐富景觀層次、增加環境綠量;
6 有活動設施的綠地應符合無障礙設計要求并與居住區的無障礙系統相銜接;
7 綠地應結合場地雨水排放進行設計,并宜采用雨水花園、下凹式綠地、景觀水體、干塘、樹池、植草溝等具備調蓄雨水功能的綠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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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 本條明確了居住區公共綠地的規劃建設要求。
1 居住區的綠化景觀營造應充分利用現有場地自然條件,宜保留和合理利用已有樹木、綠地和水體。
2 考慮到經濟性和地域性原則,植物配置應選用適宜當地條件和適于本地生長的植物種類,以易存活、耐旱力強、壽命較長的地帶性鄉土樹種為主。同時,考慮到保障居民的安全健康,應選擇病蟲害少、無針刺、無落果、無飛絮、無毒、無花粉污染、不易導致過敏的植物種類,不應選擇對居民室外活動安全和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植物。
3 綠化應采用喬木、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相結合的多種植物配置形式,并以喬木為主,群落多樣性與特色樹種相結合,提高綠地的空間利用率,增加綠量,達到有效降低熱島強度的作用。注重落葉樹與常綠樹的結合和交互使用,滿足夏季遮陽和冬季采光的需求。同時也使生態效益與景觀效益相結合,為居民提供良好的景觀環境和居住環境。
4 居住區用地的綠化可有效改善居住環境,可結合配套設施的建設充分利用可綠化的屋頂平臺及建筑外墻進行綠化。居住區規劃建設可結合氣候條件采用垂直綠化、退臺綠化、底層架空綠化等多種立體綠化形式,增加綠量,同時應加強地面綠化與立體綠化的有機結合,形成富有層次的綠化體系,進而更好地發揮生態效用,降低熱島強度。
5 居住區綠地內的步行道路、休閑休息場所等公共活動空間,應符合無障礙設計要求,并與居住區的無障礙系統相銜接。步行道經過車道以及與不同標高的步行道相連接時應設路緣坡道;坡道坡度不宜大于2.5%,當大于2.5%時,變坡點應予以提示,并宜在坡度較大處設扶手。
6 為減少雨水徑流外排,居住區可以合理利用綠地,設計雨水花園、下凹式綠地、景觀水體以及干塘、樹池、植草溝等綠色雨水設施,對區內雨水進行有序匯集、入滲控制徑流污染,起到調蓄減排的作用。
7.0.5 居住區公共綠地活動場地、居住街坊附屬道路及附屬綠地的活動場地的鋪裝,在符合有關功能性要求的前提下應滿足透水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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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 本條明確了居住區硬質鋪裝應兼顧透水性要求。
居住街坊內的道路應優先考慮道路交通的使用功能,在保證路面路基強度及穩定性等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路面宜滿足透水功能要求,盡可能采用透水鋪裝,增加場地透水面積。地面停車場也應盡可能滿足透水要求。同時,公共綠地中的小廣場等硬質鋪裝應通過設計滿足透水要求,實現雨水下滲至土壤或通過疏水、導水設施導入土壤,減少建設行為對自然生態系統的損害。在透水鋪裝的具體做法上,可根據不同功能需求、城市地理環境、氣候條件選擇適宜的形式,例如人行道及車流量和荷載較小的道路可采用透水瀝青混凝土鋪裝,地面停車場可采用嵌草磚,公共綠地中的硬質鋪裝宜采用透水磚和透水混凝土鋪裝,公共綠地中的步行路可采用鵝卵石、碎石等透水鋪裝。
7.0.6 居住街坊內附屬道路、老年人及兒童活動場地、住宅建筑出入口等公共區域應設置夜間照明;照明設計不應對居民產生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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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 本條明確了居住區規劃建設應控制光污染的要求。
兼具功能性和藝術性的夜間照明設計,不僅可以豐富居民的夜間生活,同時也提高了居住區的環境品質。然而,戶外照明設置不當,則可能會產生光污染并嚴重影響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休息,因此戶外照明設計應滿足不產生光污染的要求。居住街坊內夜間照明設計應從居民生活環境和生活需求出發,夜間照明宜采用泛光照明,合理運用暖光與冷光進行協調搭配,對照明設計進行藝術化提升,塑造自然、舒適、寧靜的夜間照明環境;在住宅建筑出入口、附屬道路、活動場地等居民活動頻繁的公共區域進行重點照明設計;針對居住建筑的裝飾性照明以及照明標識的亮度水平進行限制,避免產生光污染影響。
另外,由太陽能熱水器、光伏電池板等建筑設施設備的鏡面反射材料引起的有害反射光也是光污染的一種形式,產生的眩光會讓居民感到不適。因此,居住區的建筑設施設備設計,不應對居住建筑室內產生反射光污染。
7.0.7 居住區規劃設計應結合當地主導風向、周邊環境、溫度濕度等微氣候條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利因素對居民生活的干擾,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統籌建筑空間組合、綠地設置及綠化設計,優化居住區的風環境;
2 應充分利用建筑布局、交通組織、坡地綠化或隔聲設施等方法,降低周邊環境噪聲對居民的影響;
3 應合理布局餐飲店、生活垃圾收集點、公共廁所等容易產生異味的設施,避免氣味、油煙等對居民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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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 本條明確了居住區規劃設計應采取措施降低不利因素對居住環境的影響。
1 居住區的微氣候是多種因素相互作用的共同結果,居住區規劃布局應充分考慮自身所處的氣候區,以及所在區域冬季、過渡季和夏季主導風向和典型風速,以及地形變化而產生的地方風,使居住區的微氣候滿足防寒、保溫的要求,有利于居民室外行走、活動的舒適和建筑的自然通風。對于嚴寒和寒冷地區以及沿海地區的不利主導風,應通過多種技術措施削弱和阻擋其對于居住區的不利影響。通常可以通過樹木綠化、山體土堆布置建筑物及構筑物等方法阻擋不利風的影響。對于過渡季和夏季主導風向,可通過合理設置區域或用地內的微風通廊,有效控制建筑形體和寬度,在適當位置采用過街樓或首層架空等技術措施引導或加強通風,使居住街坊內保持適宜的風速,不出現渦旋或無風區,減少氣流對區域微環境和建筑本身的不利影響。同時,高層住宅建筑群的規劃布局應避免產生風洞效應,避免人行高度上產生“旋渦風”等不安全因素。
2 本條依據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的相關規定,通過居住區室外環境噪聲控制,保證居民在室內外活動時的良好聲環境。針對居住區主要噪聲源,可采取多種措施降低噪聲對居住區室內外環境的負面影響,如優化建筑布局和交通組織方式,減少對居民生活的影響,優先遮擋或避開聲級高的噪聲源,設置綠化隔離帶或噪聲緩沖帶、聲屏障等隔聲設施。此外,應采取相應的減振、消聲和遮擋等技術措施降低居住區內部行年、居民活動和工作營業場所產生的噪聲。
3 在居住區規劃中,對于餐飲店等容易產生氣味和油煙的商業服務設施,以及生活垃圾收集點、公共廁所等容易產生異味的環衛設施,應進行合理布局,做好油煙排放設施或遠離住宅建筑,減少對居民正常生活的負面影響。同時,對于上述設施應盡量采用封閉式設計。
7.0.8 既有居住區對生活環境進行的改造與更新,應包括無障礙設施建設、綠色節能改造、配套設施完善、市政管網更新、機動車停車優化、居住環境品質提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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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 本條鼓勵既有居住區進行更新改造。
既有居住區已出現不能滿足當前居民生活需求的情況,如步行系統不滿足無障礙設計要求;硬質鋪裝未采用透水材料,綠地未能體現海綿城市建設的理念;缺少機動車停車場所導致亂停車,綠地、人行道等公共空間被占用;綠地及人行步道缺少養護,市政管網老化、年久失修;居住環境退化等問題日漸突出,亟需綜合改良,提升空間環境品質。各城市應針對上述問題制定政策措施,鼓勵既有居住區進行更新改造,提升環境品質。
附錄A 技術指標與用地面積計算方法
附錄A 技術指標與用地面積計算方法
A.0.1 居住區用地面積應包括住宅用地、配套設施用地、公共綠地和城市道路用地,其計算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居住區范圍內與居住功能不相關的其他用地以及本居住區配套設施以外的其他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不應計入居住區用地;
2 當周界為自然分界線時,居住區用地范圍應算至用地邊界;
3 當周界為城市快速或高速路時,居住區用地邊界應算至道路紅線或其防護綠地邊界。快速路或高速路及其防護綠地不應計入居住區用地;
4 當周界為城市干路或支路時,各級生活圈的居住區用地范圍應算至道路中心線;
5 居住街坊用地范圍應算至周界道路紅線,且不含城市道路;
6 當與其他用地相鄰時,居住區用地范圍應算至用地邊界;
7 當住宅用地與配套設施(不含便民服務設施)用地混合時,其用地面積應按住宅和配套設施的地上建筑面積占該幢建筑總建筑面積的比率分攤計算,并應分別計入住宅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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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 本條規定了居住區用地范圍的計算規則。
生活圈居住區范圍內通常會涉及不計入居住區用地的其他用地,主要包括:企事業單位用地、城市快速路和高速路及防護綠帶用地、城市級公園綠地及城市廣場用地、城市級公共服務設施及市政設施用地等,這些不是直接為本居住區生活服務的各項用地,都不應計入居住區用地。
生活圈居住區用地范圍劃定規則可參照圖1、圖2。
A.0.2 居住街坊內綠地面積的計算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的屋頂綠地可計入綠地。綠地面積計算方法應符合所在城市綠地管理的有關規定。
2 當綠地邊界與城市道路臨接時,應算至道路紅線;當與居住街坊附屬道路臨接時,應算至路面邊緣;當與建筑物臨接時,應算至距房屋墻腳1.0m處;當與圍墻、院墻臨接時,應算至墻腳。
3 當集中綠地與城市道路臨接時,應算至道路紅線;當與居住街坊附屬道路臨接時,應算至距路面邊緣1.0m處;當與建筑物臨接時,應算至距房屋墻腳1.5m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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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本條規定了居住街坊內綠地及集中綠地的計算規則。
1 通常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頂綠地應計入綠地,不應包括其他屋頂、曬臺的人工綠地;
2 根據《建筑地面設計規范》GB 50037-2013的規定,建筑四周應設置散水,散水的寬度宜為600mm~1000mm,因此,本標準規定,綠地計算至距建筑物墻腳1.0m處。
3 居住街坊集中綠地是方便居民戶外活動的空間,為保障安全,其邊界距建筑和道路應保持一定距離,因此集中綠地比其他宅旁綠地的計算規則更為嚴格,距建筑物墻腳不應小于1.5m,距街坊內的道路路邊不少于1.0m。
居住街坊內綠地及集中綠地的計算規則可參照圖3。
A.0.3 居住區綜合技術指標應符合表A.0.3的要求。
表A.0.3居住區綜合技術指標
注:▲為必列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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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 本條規定了居住區規劃設計應匯總的各項技術指標。
為便于對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方案與本標準是否相符,生活圈居住區綜合技術指標應包含本標準第4.0.1條中相應生活圈居住區的用地控制指標,居住街坊綜合技術指標應包含本標準第4.0.2條或本標準第4.0.3條中居住街坊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的各項內容。

附錄B 居住區配套設施設置規定
附錄B 居住區配套設施設置規定
B.0.1 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應符合表B.0.1的設置規定。
表B.0.1 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設置規定

注:1 ▲為應配建的項目;△為根據實際情況按需配建的項目;
2 在國家確定的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應按人防有關規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B.0.2 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應符合表B.0.2的設置規定。
表B.0.2 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設置規定

注:1 ▲為應配建的項目;△為根據實際情況按需配建的項目;
2 在國家確定的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應按人防有關規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B.0.3 居住街坊配套設施應符合表B.0.3的設置規定。
表B.0.3 居住街坊配套設施設置規定

注:1 ▲為應配建的項目;△為根據實際情況按需配建的項目;
2 在國家確定的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應按人防有關規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附錄C 居住區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控制要求
附錄C 居住區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控制要求
C.0.1 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應符合表C.0.1的規定
表C.0.1 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規劃控制要求





注:1 加*的配套設施,其建筑面積與用地面積規模應滿足國家相關規劃及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
2 小學和初中可合并設置九年一貫制學校,初中和高中可合并設置完全中學;
3 承擔應急避難功能的配套設施,應滿足國家有關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定。
C.0.2 五分鐘生活圈居住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應符合表C.0.2的規定
表C.0.2 五分鐘生活圈居住配套設施規劃建設要求

注:1 加*的配套設施,其建筑面積與用地面積規模應滿足國家相關規劃和建設標準的有關規定;
2 承擔應急避難功能的配套設施,應滿足國家有關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定。
C.0.3 居住街坊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應符合表C.0.3的規定
表C.0.3 居住街坊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控制要求

注:加*的配套設施,其建筑面積與用地面積規模應滿足國家相關規劃標準有關規定。
本標準用詞說明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引用標準名錄
1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2 《建筑氣候區劃標準》GB50178
3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
4 《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GB/T51328
5 《城鄉建設用地豎向規劃規范》CJJ83